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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取保候审机会大吗:北京刑事律师【取保候审成功率高】刑事拘留律师咨询会见,无罪辩护申诉
一、集资诈骗罪之刑法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集资诈骗罪之律师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集资诈骗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为惩治金融诈骗活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加以规定。1997年修改刑法将该决定第八条的规定纳入刑法。
本条所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是广义的,通常是指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为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帐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简单地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集资诈骗罪处罚。“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也指虽经批准但已经被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募集资金。
本条所规定的“以诈骗的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不论其采取什么欺骗手段,实质都是为了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公众信以为真,错误地相信非法集资者的谎言,以达到其进行非法集资进而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
综上所述,认定非法集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后果等方面的具体情节研究确定。 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在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时,一般都是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这一犯罪。
2.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和普通诈骗罪一样,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明知“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但是仍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什么手段来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情况,其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非法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这类犯罪一方面将公众的资金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严重地侵犯了公众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还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刑法将这一犯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
4.在本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这种欺骗行为具体体现在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中,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符合该罪行为的特征。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他人的资金占为己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款对集资诈骗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这类犯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诈骗的数额一般都很大,有的数额在百万元、千万元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数亿元、数十亿元。至于何谓“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何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应当注意的是,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有区别的,主要是:
第一,犯罪的目的不同。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行为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的行为不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则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第三,侵犯的客体不同。非法集资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侵犯的客体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当然,在有些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无法兑现其在吸收公众存款时的承诺,甚至给投资人、存款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与直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不同的。第四,侵犯的对象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众的资金,而非法集资犯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众的资金,也可以是其他的单位、组织的资金。
三、集资诈骗罪之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10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集资诈骗罪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五、集资诈骗罪之数额认定标准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六、集资诈骗罪之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0.5
(三)集资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集资诈骗罪取保候审机会大吗:郑媛媛律师
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罪后,只要符合保释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集资诈骗罪取保候审机会大吗:集资诈骗2000余万元,投案自首后,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吗?
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是办案部门同意不同意就不一定了,要根据具体案情和社会危害性有关
这个罪名,这个数额,几无取保可能。即使如此也要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如有疑问可以私信交流。
可以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如今仅有自首情节,获得批准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如果有重大疾病不适合羁押等情形,也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2000万属数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逮捕,即径行逮捕,也就是说基本上不需要考虑别的了,就是一个字,捕!
不需留有任何余地,激进地说,取保候审是不可能的了。
我希望诈骗的都能判死刑
集资诈骗罪取保候审机会大吗:集资诈骗罪可以保释吗
王晓乐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咨询热线。工作经历:曾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从事刑事检控工作多年,担任主诉检察官。先后承办职务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400余件,多次获得个人嘉奖,出庭实战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为人正派乐观,踏实勤勉。执业信条:说实话,做实事,求实效专业为根,诚信为本。业务领域: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法律顾问与风险管理服务范围职务犯罪案件、金融类犯罪、互联网犯罪、涉黑犯罪、毒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申诉。代理被害人/单位参与诉讼。企业事业单位暨高级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主要业绩:中国化工橡胶总公司副总会计师宿某贪污案;中交投资公司项目经理邵某受贿案;中石化经济研究院处长常某贪污案;西安西开电器公司总经理王某受贿、贪污案;公安部治安局处长张某受贿案;中国联通四川分公司原总经理杨某受贿案;UT斯达康公司单位行贿案;黑土地知心仁公司诉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政府不服土地行政批复案;浙江中奥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余某骗取贷款案;青岛建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某骗取金融票证、合同诈骗案;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山西省某交警大队长陈某玩忽职守案;邹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邢台恒源化工集团公司非法采矿案;安钢集团永通球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叶某受贿案;吉林省农安县副县长高某贪污、受贿案吉林农业大学规划建设处金某受贿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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