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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罪目前已经办理取保候审:法理之外,还有情理在——非吸案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之路
来源:冠文刑辩
法理之外,还有情理在。
何某,安徽人,1991年生,原定于2020年5月下旬与其未婚妻举行婚礼。
然而,2020年5月17日,何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
根据何某供述,何某大学毕业即通过招聘而入职该公司,后期主动离职,其投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辩护人认为,何某因资历尚浅、涉世未深而误入歧途,即也是本案的受害人,虽目前报案材料涉及的投资数额有几百万余元,但何某在他人指挥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帮助行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较小,且并不掌控资金去向。归案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结合其即将举行结婚典礼的相关证据,辩护人多次与承办机关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及承办人交流意见,希望能够综合本案中何某的具体情节及即将举行婚礼的特殊情况,批准辩护人的取保候审申请。
最终,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批准了辩护人的取保候审申请,于婚前对何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让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感受到来自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
法律张而不驰,严而不厉,法理之外,还有情理在,一个以道德与人情为支撑,以法律与公理为底线的社会才更符合我们的心愿与时代的需要,才能更和谐、健康、有力的发展。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案件施以人性与感情的考虑,可能比严厉的惩戒更容易改造一个人,更容易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这样的办案的人性化考虑更加树立起司法权威,彰显司法公正。
在此,为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的人性化办案点赞!
非吸罪目前已经办理取保候审:非吸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非吸能办理取保候审吗
非吸能办理取保候审的,只要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情形就是可以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主体
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
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但要想取保候审相关行为人是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相应的取保候审流程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的,申请成功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应规定的。
通过小编的整理大家可以知道;非吸能办理取保候审的,只要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情形就是可以的。以上就是王海英律师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王海英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非吸罪目前已经办理取保候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莫某某,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之妻子。
申请事项
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7月11日被青岛市李沧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家属莫某某的请求,结合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
一、本案为单位犯罪,张某某非涉案公司的高层人员,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尚存争议;即使构成犯罪,其亦属从犯,作用较小。
1、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的客服人员,并非公司管理层,不属于犯罪主体。其无意愿也无能力对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进行判断。
根据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员工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是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中的规定,张某某在单位的职务为客服,其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并非公司的主管或核心人员,对公司从事的业务流程无从知晓,对于整体操作无意愿也无能力进行判断。其工作的本质是听从公司安排,赚取养家糊口的工资而已。因此,其不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20年4月底入职公司,根据公司安排从事客服工作,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被指派完成的工作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主观方面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
3、公司违反金融管理秩序,没有金融管理许可证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并没有知悉的可能性。张某某在入职之前,公司的销售运营模式(即本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已成熟、完善,张某某与该模式的订立、决策、运营无任何关系。其是在公司安排下从事的职务行为,且该公司也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对公司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不知情。
综上,张某某并非公司的主要人员,无法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决定等,更无力左右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使张某某构成犯罪,在公司犯罪活动中亦属从犯,仅起较小的作用。
二、对张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张某某涉嫌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经济型犯罪,而非暴力型犯罪,人身危险性较低。
2、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较清楚,张某某取保候审不具有伪造证据、串供的可能性。
3、张某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即使构成犯罪,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4、张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不存在隐瞒、翻供情形。
5、其家人愿意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其取保候审后随叫随到。
基于以上理由,并结合本案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恳请侦查机关予以批准。如果侦查机关批准对张某某取保候审、其家人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案件。
此致
青岛市李沧区李村派出所
申请人:
2020年7月25日
非吸罪目前已经办理取保候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许多人认为,只要人被关押了,聘请律师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这是一个误区。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这一条规定的含义是: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才能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申请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7日,这期间是不能申请取保候审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不需要审判,就更不能申请取保候审了。
2.取保候审是有条件的,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申请也没有用。
以下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才会被批准:
①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②逮捕后,超过了法定的羁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时办结的;(法定羁押期限是:侦查期间2个月,经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共5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1个半月。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个月,再审查起诉1个半月,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共5个月。一审审判期限为1个半月,二审审判期限为1个半月,共3个月)
③所涉嫌的罪行轻微,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
④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具体是指:犯罪后主动自首;认罪悔罪;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取保后没有毁灭证据的可能;同案犯已经全部落网,取保后没有串供的可能;已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取保后没有报复的可能。
二、不能办取保候审的情形
以下情况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①犯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②犯罪后逃逸的;
③不认罪,对指控的犯罪有异议的;
④尚有同案人员没有被抓获的;
⑤外地户口,本市没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证随传随到的。
以下情况不需要申请,就可以取保候审:
①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嫌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在检察院办取保候审 异地取保候审难吗 酒驾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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