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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取保候审能出省吗:刑事拘留后会不会无罪释放
关于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视情况而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无罪释放嫌疑人。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确有犯罪事实,且证据充分的,由检察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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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取保候审能出省吗:刑满释放了五年内又犯案子可以取保候审吗?
【法律意见】
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我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是一种相互的权利。父母死亡时,子女依法继承父母的遗产;子女先于父母死亡时,父母依法继承子女的遗产。作为法定继承顺序,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不存在的情况下,才能由第二
顺序的继承人继承。体现了养孝育幼的继承原则。由于未成年人不懂实现自己的权益。因此,在继承关系中,尤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一)在法定继承中依法对未成年人的继承份额予以特殊照顾,因为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不具有成年人一样的劳动能力,为了维持其生活和保障其健康成长,一般在分配遗产的份额时,都要予以适当照顾。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时,如果继承人情况基本相同,一般可以平均分配。但对未成年继承人,应当照顾”。适当照顾的标准,应以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来决定。
(二)在遗嘱继承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的,应对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于以遗嘱剥夺未成年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应当宣告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保证未成年继承人相应的遗产继承份额。
(三)以强制力确保成年人的合法继承权。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继承权的行为,涉及未成年人继承权的纠纷案件,受诉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判决,在其他当事人不履行判决内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确保未成年人合法继承权的享有和实现。
(四)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仍然依法享有对父、母双方的遗产继承权,且该继承权的实现受到法律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刑满释放取保候审能出省吗:刑满释放证上写的取保候审是什么意思
1、夫妻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因为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多数的夫妻还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是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因此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2、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所以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的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3、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协议”,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4、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不会自动解除
经常遇到有人咨询说分居两年后,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在有些国家有夫妻别居制度,比如法国和英国,分居方式有协议分居和法院判决分居两种方式,分居期间双方约定对子女财产等的处分方式,如阿根廷法律不允许离婚,因此夫妻只能长期分居。但是分居(别居)满2年在我国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存续,如果此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我们国家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协议离婚)和去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如何证明夫妻分居事实?
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提醒一点,在单方面做出分居决定时,应留有心计,注意做好分居事实的证据保全工作。
分居期间债务怎么办
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的债务仍由双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是,如果分居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一方承担。此外,分居期间,由于任何一方的民事侵权行为导致的债务,仍由双方连带承担。
刑满释放取保候审能出省吗:取保候审为什么那么难?
讲一个身边的故事。
我老家的一哥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抓。之前一直申请取保候审,一直没有反应;被抓后,羁押了3年,案子都还没有到法院。
上个月,突然通知家属去办“取保”。大家很高兴,接到人时才知道,他在里面被查出了胰腺癌晚期,看守所压力山大,赶紧送神。
前几天,当地检察院又打电话,说决定不诉,喊过去办手续。听上去是好事,但是感觉为什么会如此伤悲?
这个事情,令我也有些伤感。使我们不禁要去问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取保为什么如此之难?把人羁押在看守所里,对审判的帮助到底有多大?取保之难,背后的逻辑和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01
取保,人会跑掉吗?
有人会说,不予取保,是因为如果取保,那嫌疑人跑掉了怎么办?关在看守所里,总要安全一点啊。
有道理吗?在2000多年前,交通不便,信息靠马走,那个时候,一个人想跑都跑不掉!商鞅变法,在那个时候就开始了严密的信息登记与审查,以至于他自己跑都没跑得掉。
现在2000多年前过去了,科技一日千里,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超乎从前人类的想象:大数据、消费记录采集、通讯实名、人脸识别、AI。
这次疫情,又强化了社区网格化管理,全民皆“朝阳群众”,
你在哪里上厕所都能精准定位,不知道人还可以往哪里跑?!
我们一方面宣扬我们对科技力量,那在取保方面,是不是就该“与时俱进”一点呢?
既然,可以随传随到,可以无处遁逃,那何必非得在“看守所”候审呢?
02
羁押,也是一种惩罚?
前段时间,香港乱翻翻的,有些人被抓了,但很快就被法庭假释出来。于是很多人非常不满:
怎么就放出来了呢?!
这个“怎么就放出来了”的疑问,首先表达了一个核心观念:
羁押,是一种对自由的限制,是一种明确的惩罚!所以,干了坏事不能随便放出来!
其次,也说出了取保为什么如此之难的最根本的问题:
无罪推定,还未能深入人心。
我们希望眼前的犯罪,都能立即获得惩罚,而不必等待漫长的罪行确认的过程。
也就是说,我们其实没有把“无罪推定”真正当回事。
如果按照我们的刑法,规定也很清晰:未经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
候审,就是还没有被审判。那这样的人,还只是嫌疑人,还未能确定有罪。既然如此,为何对“无罪”的人施以羁押的惩罚?
就像我老家那哥们的遭遇一样,最后一旦他的案件被撤,这意味着什么?
国家对一个无辜对人,进行了一次严厉对惩罚,甚至是对他实施了一次严重的犯罪,
而这种犯罪无人会被追究责任,而这个人只能获得一点点钱的赔偿,失去了青春与健康,都没有人理会。
这就是问题所在!
不仅仅是我老家的哥们,其实多少企业,因为企业家涉嫌XX罪名被羁押,无法取保,导致企业快速倒闭,多少人前途嘎然而止,多少财富霎那间烟消云散?
“允许取保”一日不能制度化,那我们就仍然在实施“有罪推定”,我们就一天未能真正实现法治文明。
03
关于取保制度化
当然,并非所有的情况,都适合被取保。恐怖分子就不会适合啊。我们面临的问题是一种选择:
让取保成为基本制度,还是让取保成为例外?
这是一个问题。英国人是最早思考这个问题的。
700多年前,13世纪的英国,郡长有一个权力,也就是一个人被抓后,在接受审判前,是先放出去还是先羁押在黑牢里,郡长说了算。
于是,这就导致了腐败,郡长拿着权力到处整人挣钱。
于是,1275年的《威斯敏斯特法》就是针对这个情况,限制了郡长的“取保候审决定权”,将涉嫌的罪行分为:
可保释和不可保释。
然后做了很具体的规定,限制了法官/郡长对是否保释的裁量权。
也就是,将“保释”制度化。
167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人身保护法》,规定:
再后来,觉得还不够清晰,1689年还通过了《英国权利法案》,明确了:
也就是说,保释是一种基本制度,要求交太高的保释金这种变相不让人保释的行为都不允许。
而到了现代,1994年英国出台《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第27条规定:
警察在准予保释时,原则上“不应附加条件”。
真正实施“无罪推定”,那就应该在原则上允许“取保候审”,且不允许乱附件条件,只是在很明确的几项严重罪行,才是例外。
04
取保制度化,也是一种节约
最后谈一个实际的问题,如果取保制度化,我们会节约多少钱?这个问题是很复杂的计算。
我查询了一下资料,关于看守所的数量,没有具体公开的数据查询。
根据2012年公安部的数据推算是3000所
,应该差不多,全国共2844个县级区划,差不多每个县都有自己的看守所。
羁押的人数呢?不清楚。但是,每个看守所需要花费多少钱呢?这个有迹可循:
比如山西一个叫柳林县的看守所2021年的预算支出是206万,感觉有点少;但是呢,广东顺德看守所2021年第二季度在押人员的医疗住院费用是1272万元。差别很大的。
我比较善意地推测,
那个万的“万”应该是笔误。
估算一下,如果按每一个看守所每年600万的支出来计算,
看守所的基本支出都是180亿,十年下来就是1800亿。
也就是说,如果取保制度化,里面一半的人都没有必要继续羁押,都可以取保出来,
那至少10年就可以节约900亿。
这900亿用在促进经济发展上,估摸着,再怎么也可以再降低一点犯罪率吧?
所以,取保制度化,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严肃问题,其实也对国家经济是好事。
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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