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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名贷款顶名者构成诈骗罪吗:信贷员违法发放顶名贷款,顶名者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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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信贷员违规发放贷款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者非国家受贿罪。
【法律依据】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顶名贷款顶名者构成诈骗罪吗:汪付夏子律师
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中,顶名贷款人多是不明知被告人意图非法占有或无力偿还贷款,除签名、提供身份证等行为外无其他积极帮助行为。
而顶名贷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顶名贷款人多是除签名贷款外,另提供积极帮助(如积极寻找联络其他顶名贷款人等)或者分得部分贷款使用的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顶名贷款顶名者构成诈骗罪吗:贷款诈骗中“顶名贷款人”的刑事责任分析|法纳刑辩
随着金融行业蓬勃发展,金融犯罪也日益增多,其中针对银行的犯罪也层出不穷,而较为常见的就是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在银行贷款申请过程中,行为人利用利用他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实践中称为“顶名贷款”,而这些被利用贷款的人称为“顶名贷款人”。
顶名贷款中,除了贷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者不同外,常常伴随申请贷款的资料比如身份信息(婚姻关系)、财产信息(房屋产权)、贷款用途信息等各类信息资料造假情节。贷款实际使用人因主观故意的不同,可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骗取贷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并无争议。但是顶名贷款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作为辩护律师如何提供有效辩护,笔者今天就以贷款诈骗罪为例,详细阐述一下。
“大数据统计”
笔者利用“阿尔法”案例数据搜索工具,选取关键词“刑事”、“贷款诈骗”、“顶名”、“顶名贷款”进行搜索,共获得有效案例56宗。56宗案例中,“顶名贷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1宗,占19.6%。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顶名贷款人均是证人身份出现,而70%以上的案例“顶名贷款人”的人数众多。其中“顶名贷款人”人数最多的一宗案件里有81个顶名贷款人,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这些顶名贷款案件80%发生在农村,行为人利用“农户联保”方式,说服顶名贷款人为其签字贷款,且均伴随贷款资料造假等行为。
另外,在这些案件中“顶名贷款人”在顶名中获得好处的仅5宗,直接瓜分贷款的仅3宗,仅占总数的14%。更有趣的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1宗案件中,仅1宗案件中顶名贷款人获得了经济利益,仅占9%。可见,顶名贷款人要构成犯罪,并不以直接获取经济利益作为标准和条件。
“ 有罪案例分析”
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中,顶名贷款人多是不明知被告人意图非法占有或无力偿还贷款,除签名、提供身份证等行为外无其他积极帮助行为。而顶名贷款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顶名贷款人多是除签名贷款外,另提供积极帮助(如积极寻找联络其他顶名贷款人等)或者分得部分贷款使用的人。
具体参考案例如下:
1、明知贷款资料造假,积极提供身份信息办理贷款
案号:(2020)香刑初字第350号——吴某某贷款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在明知本人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使用孙某某(已判刑)伪造的证号为南王集建(91)字第05-048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抵押,与孙某某到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508号的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园信用社贷款元,该笔款项打到以吴某某身份证开设的账户上,后被孙某某占有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使用行为人提供虚假贷款材料,主动申请贷款
案号:(2020)黑0102刑初168号——佐广红等人贷款诈骗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佐广红经与黑龙江省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湾信用社(以下简称江湾信用社)主任马士春(另案处理)商议使用荒地抵押贷款后,找到同村的被告人高俊福、孙亚华帮忙顶名贷款,并承诺贷款由其偿还。佐广红制作了虚假的荒地承包合同书、村委会会议记录,由高俊福、孙亚华使用以上虚假材料分别向江湾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高俊福取得贷款人民币190万元,孙亚华取得贷款人民币16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50万元,均被佐广红用于偿还其他贷款等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佐广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何继萍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高俊福、孙亚华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顶名贷款人高俊福、孙亚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3、积极参与并占有使用骗取的贷款
案号:(2020)泰山刑初字第235号——康某甲等人骗取贷款罪
基本案情:2012年3月,被告人康某甲、刘某甲、高某伙同李某某、张某甲(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以高某、张某甲、刘某乙的名义,虚构泰安市岱岳区志刚建材中心、泰安市岱岳区星辉商贸中心、泰安市岱岳区博源商贸中心三家个体工商户,伪造工商注册证、税务登记证、购货合同、担保证明、交易流水、个人证明文件等贷款材料,以三户联保的形式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泰安财源支行申请贷款各100万元,合计300万元。实际贷款发放270万元,用于偿还康某甲、李某某、张某甲等人的债务,高某个人使用10万元,并借给王某乙使用70万元,其余款项用于偿还康某甲、刘某甲、李某某、张某甲等人的债务。2020年5月,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各被告人均未偿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配合康某甲等人在伪造的贷款材料上签字,骗取银行信任后取得贷款,并使用了10万元,其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鉴于三位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康某甲、高某能积极退交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4、直接参与贷款资料造假
案号:(2020)尚刑初字第414号——徐某某等人贷款诈骗罪一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晓东于2009年,因拖欠黑龙江省尚志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一面坡信用社大笔贷款逾期未还,便与时任该信用社主任的张某甲(已死亡)商定,采用以林木资产抵押的方式办理新的贷款,用以清偿前期贷款本息。同年5月,李晓东串通被告人徐某某,由李晓东出资元以徐某某的名义购买一块林地,由张某甲帮助联系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最终凭借李晓东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非正当手段,该林地的林木资产虚高评估为元。其后,李晓东指使徐某某出面以此项林木资产办理抵押、担保,又冒用徐某某、高某某、党某某、刘某甲四人名义并虚构借款用途,从一面坡信用社贷出款项元,在张某甲操控、安排下,从该笔贷款中支付李晓东现金余万元用于其购买林地开销,其余大部分贷款直接用于偿还李晓东及他人在一面坡信用社的逾期贷款本息。其中清偿李晓东本人逾期贷款金额元,利息.64元,合计.64元。被李晓东、徐某某骗取的元贷款至今未得到清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晓东伙同被告人徐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大量贷款,致使金融机构蒙受360万元的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从法庭查明的事实看,二被告人将贷款骗出后,大部分用于清偿李晓东本人及他人的逾期贷款本息,少部分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许可用于支付购买抵押物的费用,根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二被告人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骗取贷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据此,起诉书指控二被告人犯有贷款诈骗罪不当,应予纠正。
最终法院判处徐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5、帮助主犯寻找其他顶名人
案号:(2020)黑0223刑初28号——李荣章、秦海、韦友
基本案情: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荣章因建楼需要用款,找到被告人刘兴旺让帮助找人顶名贷款,李荣章本人找韦友、通过杨某1找到杨某、杨某1,刘兴旺找到刘某、吴某、李某2、朱某、李某3、王某、范某,十人分两组,利用虚假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等材料,并分别以黑龙江稻香河米业有限公司和依安县三利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为保证人,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贷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每户名下贷款20万元。李荣章实际使用人民币155万元,刘兴旺实际使用人民币5万元。2020年贷款到期后,李荣章因无法偿还全部贷款,又找到刘兴旺帮助找人顶名贷款,刘兴旺找到张某、徐某、雷某、杨某2、魏某等五人,利用虚假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等材料,并以黑龙江华瑞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为保证人,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贷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李荣章用于偿还贷款及实际使用共计人民币190万元。截止2020年5月15日,李荣章未能偿还此笔贷款,尚欠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兴旺明知李荣章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支行顶名贷款,为李荣章找人顶名,办理具体贷款事宜,对李荣章骗取贷款起帮助作用,亦构成李荣章骗取贷款共犯。最终判处刘兴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文章来源: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广州首家只做刑诉的律所)
顶名贷款顶名者构成诈骗罪吗:顶名贷款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一、顶名贷款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贷款的,是属于贷款诈骗的行为,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就会构成贷款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二、银行贷款的条件
当下,申请个人贷款提前消费成为逐渐被人们接受的生活方式。先享受,再消费,个人贷款,让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现代都市人得以舒缓各方面带来的压力。而这些年,银行通过对个人贷款业务的不断扩展,推出一系列周全、快捷的个人贷款服务。比如个人消费贷款中纳入了个人留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等。那么,各种类型的个贷业务,都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一般情况下,申请个人贷款需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
1、在贷款银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
4、能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5、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相关规定。
6、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假冒他人的名义进行贷款的,是属于贷款诈骗的行为,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就会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王海英律师进行咨询,王海英律师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诈骗罪可以判多久 构成感情诈骗罪的条件 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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