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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继承房产价值评估:北京请房屋继承律师收费标准
办理房地产遗产继承过户的时候一般都会有一些费用发生,这些费用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相关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用一般是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进行收取的,一般来说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评估费用根据相关的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的方式来进行计算, 房地产价值在100万以下的(含100)收取 5%;房地产价值在101以上至1000部分收取2.5%;房地产价值在1001以上至2000部分收取 1.5%;房地产价值在2001以上至5000部分收取0.8%;房地产价值在5001以上至8000部分收取 0.4%;房产价值在8001以上至10000部分收取 0.2%;房产价值在10000以上的部分则需要收取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比较复杂,一般是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我国目前关于遗产税征收仅出了个草案,并没有真正实施。但房屋过户费还是要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房产继承权的诉讼时效也适用此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继承权诉讼时效期限应当从继承人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说,继承人一旦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并且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必须行使,否则就将失去法律的保护。
但在出现法定事由时,2年诉讼时效可能被中止、中断或延长。所谓诉讼时效中止,就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发生(如发生战争、大规模自然灾害、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等),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从中止原因消灭之日起,时效期限连同中止前的期限继续计算。但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在诉讼时效期限的6月内容发生,如在之前发生的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
王奇兵律师,2004年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早期专注于建筑、房地产领域的诉讼及非诉,近年来专注研究房地产、土地法、征收条例,专业代理土地拆迁、房屋征收、工程纠纷案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案件实践经验。王奇兵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专业代理国内各地房屋、土地征收拆迁案件,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代理的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将组合诉讼与协商谈判有效的结合,始终秉承“专业、诚信、有效、优质”服务理念,尽力尽心尽责的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在法律行业中一直弘扬着正能量,保持刚正不阿的律师形象,为一切受法律困扰的黎民百姓提供优质有效的法律服务。
北京继承房产价值评估:房产继承过户前必须要做房屋价值评估吗?
【法律意见】
第一:继承手续程序
1.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2.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第二:办理继承公证所需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3.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
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4.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5.公证费:一半继承1%;全部继承2%。
第三:转移登记需提交资料
1.房屋权属转移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
4.继承权公证书(有遗嘱公证书的仍需到原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
5.房屋所有权证配图。
第四:税费项目
登记费、交易手续费、配图费、权证印花税,具体咨询交易中心办理人员。
北京继承房产价值评估:房屋遗产继承过户费用
继承房产的费用:
(1)公证费 40元/平米*产权证面积
(2)继承公证费 80元/单 放弃继承公证80元/人
注: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出售时个人所得税按照所得征收20%,不过只要是符合家庭唯一住房和购买超过5年的话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且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政策同样适用。
(3)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根据房地产价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5
101以上至1000部分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1.5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北京继承房产价值评估:若当事人对遗产房屋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评估后再确定房屋折价款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1,男,200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四中学学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兼付某1之法定代理人(原审被告):付某5(付某1之父),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电力设备总厂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2,女,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电力设备总厂退休工人,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女,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燕化医院护士,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3,女,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电力建设公司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4,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首钢京唐钢铁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付某1、付某5、付某2因与被上诉人傅某、付某3、付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认定与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市场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亦未通过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判决给付房屋折价款依据不足;遗嘱继承与涉案房屋的腾退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判决腾退涉案房屋不妥。有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9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付某5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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