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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函--赔偿
关于杨
事故损害赔偿情况说明
董事长:
是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接受杨培成委托担任其损害赔偿案件代理人,现就杨培成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致函,望您予以关注和处理。
事件经过:
杨培成系贵公司在河北廊坊市厂工地一名农民工,在工地担任混凝土工职务,自2014年4月30日起在贵处工作,月薪4500元。
自2014年4月30日入职以来至今,贵公司一直未与杨培成依法签订书面合同,2014年5月27日杨培成在工地干活时因工受伤入院。事发后,贵公司并未依法向部门为杨培成申报。
为及时妥善解决杨培成损害事宜,接受杨培成委托,依法提出赔偿解决方案,并多次到贵公司工地联系现场负责人协商杨培成损害赔偿事宜,但贵公司现场负责人未妥善处理。
按照《共和国合同法》、《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之日起与者签订书面合同,依法缴纳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因贵公司未依法为杨培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致使杨
无法享受待遇。
您是浙江人代表,“尊重农民工、保护农民工”是每一个企业应付社会责任,向您反映述问题,期望能够依法、合理、妥善解决杨培成损害事宜,再次衷心表示感谢。
附损害相关赔偿标准及依据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杨培成待遇赔偿明细及依据
赔偿项目
赔偿标准
赔偿依据
一次性伤残补助
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即:
9×4500=元
《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一次性补助
本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14个月,即:
3544×14=元
《河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本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6个月,即:
3544×6=元
《河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
56×50=2800元
《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停工留薪期
按10个月计算,即
10×4500=元
《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二次手术费
《保险条例》
4000元
《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2800+++4000=元
依据:《保险条例》、《河北保险实施办法》、《河北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赔偿]——您好:我有一赔偿案子,因没钱请,可以代理吗?谢谢!
农民工赔偿标准?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获得救治和补偿,国务院《保险条例》已于2003年4月16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保险条例》规定,参加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时缴纳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我国境内有关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均有依照《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保险待遇权利。
农民工赔偿标准:
第一、保险待遇
(一)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保险基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机构治疗;(2)
治疗所需费用符合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保险药品目录、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伙食补助费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费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2)经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从保险基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机构进行;(2)符合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保险药品目录、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保险基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市级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从保险基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复发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待遇。
2、要求:职工复发确认需要治疗。
第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
1、标准:一级
24个月本人工资
22个月本人工资
20个月本人工资
18个月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
本人工资90%
本人工资85%
本人工资80%
本人工资75%。
2、要求:(1)从保险基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保险基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保险基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
1、标准:
16个月本人工资
14个月本人工资。
2、要求:从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
本人工资70%
本人工资60%。
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补助及伤残就业补助
1、标准:五级、
六级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2、要求: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六)伤残补助
1、标准:七级
12个月本人工资
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本人工资
6个月本人工资。
2、要求:从保险基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补助及伤残就业补助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2、要求: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八)伤残津贴
第43条
按照新认定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
第三、工亡保险待遇
第37条
(一)丧葬补助
标准:6个月统筹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
1、按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能力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述标准基础增加10%。
3、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姐妹。(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继父母;(4)姐妹,包括同父母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姐妹、养姐妹、有抚养关系继姐妹。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能力;(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能力,其姐妹未满18周岁。
停止享受抚恤待遇情形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能力;(二)就业或参军;(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五)死亡。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
1、标准:
为48个月至60个月统筹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要求:(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导致死亡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一次性工亡补助待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丧葬补助、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第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第39条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保险基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
3、生活有困难,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50%。
4、职工被法院宣告死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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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赔偿找多少钱
根据《赔偿标准(保险待遇标准)》
一、保险待遇
(一)费第29条第3款1、标准:从保险基支付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机构治疗;(2)治疗所需费用符合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保险药品目录、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费第4款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要求:(1)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2)经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1、标准:从保险基支付。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机构进行;(2)符合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保险药品目录、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保险基支付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第31条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市级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从保险基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复发费用第36条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待遇。2、要求:职工复发确认需要治疗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1、标准:一级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本人工资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待遇。(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关系,退出工作岗位。(3)从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90%;二级本人工资85%;三级本人工资80%;四级本人工资75%。2、要求:(1)从保险基中按月支付;(2)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保险基补足差额;(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保险基补足差额。(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1、标准:五级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本人工资。2、要求:从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70%;六级本人工资60%。2、要求:(1)保留与用人单位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2)难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3)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补助及伤残就业补助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2、要求: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六)伤残补助1、标准:七级12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本人工资。2、要求:从保险基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补助及伤残就业补助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2、要求: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李红新 正规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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