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正在为法律相关问题而头痛,可以联系我们团队电话/微信:13718402270。首次咨询可以享受到19.8元/次不限时咨询。请添加微信好友,红包转账后咨询
[]——有名气处理案件最有名气
直接在百度点击名字,就会有联系方式和案例。(海)所吴滨。
曹顺海
你打什么样官司,才能知道费用多少。
直接在百度点击名字,就会有所办理过案例和联系方式。(海)律师事务所吴滨
这位知友,部分律师事务所都受理诉讼,委托他们后,他们会为自己当事人维护正当权益。
你好,就你描述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因事故引起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开始。
其次,对于因事故引起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确认伤残等级)
第三,因事故一起人身伤亡,可以聘请,费用也由将来败诉方承担。
第四,对于你可以登陆市司法局网站,面有备案,可以电话联系。
在司法局网不到李德顺,不知道是不是。
向你推荐一个事故专业-崔玉成:
崔玉成,市,学本科,法学学士,众成集团律师事务所,品牌网首席。中华全国协会会员。
同时担任企事业单位顾问。具有多年执业经验和深厚法学功底。执业以来办理了量、、行政案件,受到赖。
办案范围:事故、家庭、人身损害、合同纠纷、等
办案专长:各类重疑难案件。
崔玉成联系电话:。
我事故案子崔玉成处理,很敬业。
一般费是2000元起!
山东服务收费标准
四、办理诉讼案件
(一)侦阶段:
1、提供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元/件。
(二)审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15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诉讼案件收费标准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
(1)担任被告人人:2500元~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2000元~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mwt
[]——收费标准
一、代理一般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800元~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额超过1万元,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额计费比率
1万—10万元部分5%~6%
10万—100万元部分4%~5%
100万—500万元部分3%~4%
500万—1000万元部分2%~3%
1000万—5000万元部分1%~2%
5000万元以部分0.5%~1%
二、代理诉讼案件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计时收费
办理以所列服务事项,也适用于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办理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时间,折半计算。
一、计件收费
(一)侦阶段:
1、提供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元/件。
(二)审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15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按照以下收费标准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争议标额计费比率
1万—10万元部分5%~6%
10万—100万元部分4%~5%
100万—500万元部分3%~4%
500万—1000万元部分2%~3%
1000万—5000万元部分1%~2%
5000万元以部分0.5%~1%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
(1)担任被告人人:2500元~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2000元~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按照述按标额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诉讼案件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按照述按标额收费标准执行。
三、计时收费
办理以所列服务事项,也适用于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办理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时间,折半计算。
一、代理一般行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000元~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额超过1万元,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额计费比率
1万—10万元部分5%~6%
10万—100万元部分4%~5%
100万—500万元部分3%~4%
500万—1000万元部分2%~3%
1000万—5000万元部分1%~2%
5000万元以部分0.5%~1%
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按照述按标额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1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按照述按标额收费标准执行。
四、计时收费
办理以所列服务事项,也适用于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办理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时间,折半计算。
[]——崔玉成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事故责任
第七章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权、专用权、权、股权、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责任,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责任,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行为,其中或者数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每个人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小,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小,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小确定相应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小,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承担侵权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费、护理费、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收入。造成残疾,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第十七条因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承继权利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支付被侵权人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除外。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损失赔偿;被侵权人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按照其获得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受害行为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责任。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责任。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根据行为人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扩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人员人身损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机动车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依照道路安全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人时,发生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由转让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事,,
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抢救、丧葬等费用,由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替代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经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水平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推定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器械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机构请求赔偿,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阅、复制前款规定病历资料,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实施不必要检。
第六十四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受保护。干扰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小,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民用核设施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民用航空器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重过失,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失,可以减轻经营者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规定赔偿限额,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职称等级 魏镇胜 江苏律师事务所 洪洞律师事务所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文章标签:
版权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提供相关证明,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