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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律协第8期】怎样成为一名?需要几年?这个人今天说到了……
原标题:【律协第8期】怎样成为一名?需要几年?这个人今天说到了……
随着“一带一路”、带等国家战略实施,无锡服务领域由传统诉讼和顾问业务,向、资本市场、知识产权等非诉讼业务领域不断拓展,迫切需要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人才队伍为转型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2016年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化“太湖人才计划”若干意见》,无锡市司法局、无锡协会多个部门出台《关于实施无锡名优人才培养意见》,通过加强培训、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全面提升专业素养,提综合素质,推进名优培养。
培养名优背后,有着实实在在具体做法。
完善培养机制首期名出炉
2016年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和市司法局、无锡协会等单位组成了市名优人才培养协调小组,建立名优培养对象年度报告制度。
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组织开展全市名优人才培养对象申报、评选工作,对照评选条件经预审、初审、评审,共评选出133名无锡市名优人才培养对象,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梯队分明、人才汇聚无锡市名优人才队伍奠定了基础。
在名优培养,坚持‘请进来’和‘走出去’两条腿走路。
据无锡协会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工作委员会主任徐健介绍,名评选出后,组织不同层次、不同梯队名优人才培养人才分期分批赴厦门学、香港城市学、西南政学等高等院校举办专题培训,有效地提升了名优人才培养对象专业能力、创新意识,并以此带动和推进了全市工作和队伍建设。2017年还组织名优赴香港、进行考察学习,回国后要写学术论文。
市名优领军培养对象—徐健为全市讲授公司对外担保司法实践课程
名优有了名头,更要有作为,更要通过自己言行影响更多人。
无锡律协自己搭建平台要更多让自己走去讲。
徐健说,2016年以前培训都是各所自己办,小而散,效果不好。这两年,无锡协会开设“无锡名优讲坛”,每个月两次,广名优培养对象定期向青年和实习人员开展菜单式培训和成果分享,共同推动无锡行业健康发展。
徐健还透露,无锡业还将无锡学院,培训课,将进入常态化。
名要多走到多沉到一线去
名优产生了,绝不能高高在,还要走下去,沉到一线。
无锡协会今年会同市人才办出台了《关于在全市组织开展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实施意见》,组织以市名优人才培养对象为主体资公证员,组建市、市()区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团和园区服务驿站,首家人才创新创业宜兴陶瓷产业园区服务驿站已挂牌运行,通过线线下点面结合服务方式,推动了无锡人才发展战略有效实施。
2017年10月24日-27日无锡名优后备培养对象赴江苏司法行政学院宜兴分院进行集中培训
此外,结合“走访”活动,宋政平、宋毅等多名名优培养对象深入扬子江船业集团、红豆集团等公司,实地研究解决企业存在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劳资纠纷等方面问题。同时名优培养对象分片区对150家无锡境外投资重点企业开展走访,全面摸清境外投资企业发展状况、服务需求和经营发展。在柬埔寨西港特区咨询公司,推动无锡“一带一路”服务建设。
2017年9月24日-30日无锡市第一层次(领军)名优人才培养对象21人赴香港参加无锡名优人才培养对象研修班
值得一提是,由公司法、、知识产权和法等名优培养对象组成无锡团队为C919飞机综合监视系统合资企业筹建过程提供了服务,无锡服务能力被社、法制日报、司法部官网等媒体报道。
定期考核名并不是终身制
名优不是一评了之,更不是终身制。
2017年10月30日-11月5日无锡市名优骨干培养对象赴西南政学集中培训
名优培养背后,还要建立名优培养保障机制,健全名优培养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培养对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和考核,并提出退出、调整、继续培养等意见。推进名优培养对象年度报告制度,名优培养对象每年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并对参加培训情况进行总结报告,由市律协汇编成册,确保名优人才培养质效。
除了制度保障,还有经费保障。
无锡市律协会同市人才办等部门研究商定名优人才培养经费保障措施,两年来,共落实了人才培养专项经费53万元,保障了名优人才培养有效实施。
据悉,近期目标,从2016年起,每年选拔一批名优进入无锡市名优人才库。到2020年,分别培养:第一层次领军50名、第二层次骨干100名、第三层次后备发展200名,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梯队分明、人才汇聚无锡市名优人才队伍。
2000多名,年轻占到2/3以,按照评选目标,将会出现更多年轻。
徐健认为,一名成长需要7-8年时间,作为个体来讲必须对专业有浓厚兴趣,同时要肯钻研新法写作等技能,肯努力下功夫。2019年无锡律协名优培训将更加注重系统性,注重实效和时效。(奕根)
延伸]——
“第一层次领军”入选门槛
同时具备以下至少3项条件(第4项条件必选)
1、具备二级以职称或博士学位(持香港、澳门、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执业满12年。
2、在岗位贡献突出,曾获得过、部级及以荣誉和表彰。
3、在工作实践和研究中有较深造诣,在全国性理论、专业刊物或专业学术会发表、交流、获奖论文3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著作,或在级理论、刊物发表或专业学术会发表、交流、获奖论文5篇。
4、在服务业某一领域具有丰富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实际解决重疑难问题,承办过5起业内公认具有较影响重案件或项目。
5、在本行业发展中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8年以,管理经营能力强,所管理团队在人员、业务等规模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社会效益,近三年个人业务年平均创收达300万元左右,或带领团队年平均创收达500万元以,或带领律师事务所年平均创收达1000万元以。
2016年度]——
第一层次(领军培养对象),共21名
1、类:
孙敏江苏律师事务所
奚海清江苏律师事务所
虞仕俊江苏律师事务所
2、类:
宋毅江苏律师事务所
蔡晓明江苏律师事务所
3、商事类:
丁嘉宏江苏律师事务所
李风江苏律师事务所
张讷海市(无锡)律师事务所
范凯洲江苏律师事务所
周晓鸿江苏律师事务所
费建新江苏通运律师事务所
郭小兵江苏律师事务所
蒋晓冬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
4、行政类:
王卉青江苏律师事务所
张江苏律师事务所
陆敏菊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
徐雁清江苏律师事务所
5、类:
王建明江苏易律师事务所
单世文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陈易平江苏律师事务所
宋政平江苏律师事务所
第二层次(骨干培养对象),共34名
1、类:
卞晓东(无锡所)邹剑明(法瞻所)
2、类:
王祥政(无锡所)许一一(阳羡所)
阳学周(所)李平(春申所)
陈波(蘅远所)邹小新(所)
吴晓宇(无锡所)张锦君(宜兴所)
锋(所)周缘求(所)
柳向魁(无锡所)夏军(衡立所)
章海林(所)
3、商事类:
王一静(所)宁飞(无锡所)
过静(所)许云鹏(所)
张昊(所)陆俊(闳远所)
吴开琴(辰庚所)陈召利(所)
陈付国(所)吴学文(太湖所)
孟公严(所)周国忠(周国忠所)
施(正所)彭飞(敏惠所)
潘孝平(所)
4、行政类:
孙昊(所)赵青云(信卓所)
徐军(所)
5、类:
冯骏(冯骏所)
第三层次(后备发展培养对象),共28名
1、类:
王勇(所)程德兵(瀛恒所)
蔡炯(普悦所)
2、类:
卞进峰(居和信所)陈瑞(无锡所)
陆文明(路泰所)吴呈涵(居和信所)
胡一(所)赵明秋(苏秦所)
钱新峰(所)黄磊(所)
韩永志(所)
3、商事类:
王洪海(易所)冯玉平(所)
叶荣庆(庆源所)刘俊杰(路泰所)
宋炜(所)周颖颖(所)
费凡(通运所)贺爽(宜兴所)
钱国双(维一所)胡跃年(所)
倪荣(所)常显慧(所)
曾薇(连元所)韩庆东(无锡所)
潘雯(所)薛孝东(无锡所)
2017年度]——
第一层次(领军培养对象),共8名
1、类:
陈志亭(文方所)
2、类:
王荣朝(普悦所)
3、商事类:
王宏宇(所)徐健(所)
徐而迅(迅安所)
4、行政类:
林红(信卓所)
5、类:
华寅(所)钱梁(楚乾所)
第二层次(骨干培养对象),共21名
1、类:
周红霞(所)戴瑞兵(所)
2、类:
马祖贤(所)刘国平(荆溪所)
朱磊磊(法略所)邵鋆(拓鸿所)
张洪建(信卓所)徐志刚(优博所)
3、商事类:
万梁浩(无锡所)毛慧恒(所)
孙建峰(所)杨艳(无锡所)
张琪(无锡所)(行德所)
沈强(宜兴所)宋建君(润远所)
陆建栋(无锡所)周晖(拓鸿所)
周晓东(所)罗祖智(无锡所)
4、类:
王敏琴(无锡所)
第三层次(后备发展培养对象),共21名
1、类:
孙凯(无锡所)唐凯(所)
2、类:
孙秀红(所)安丽娜(无锡所)
邵振华(法略所)钱晓源(荆溪所)
3、商事类:
王莉(所)刘宇(闳远所)
张岚(所)李娜(周秋平所)
吴斌(所)杨志浩(所)
周洁琼(所)姜杰(所)
贺煌(无锡所)胡国春(所)
徐菲(无锡所)高学文(所)
顾雨花(所)蔡小丽(所)
4、行政类:
黄斐(所)
:
[无锡]——无锡好
(2014年12月8日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法释〔2015〕1号
共和国最高法院公告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环境诉讼案件适用若干问题解释》已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
2015年1月6日
为正确审理环境诉讼案件,根据《共和国诉讼法》《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诉讼,符合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规规定,在设区市级以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地级市,直辖市区以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设区市级以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活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专门从事环境保护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诉讼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规规定受过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第一审环境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以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在报请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第一审环境诉讼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
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有管辖权法院提起环境诉讼,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七条经最高法院批准,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诉讼案件。
中级法院管辖环境诉讼案件区域由法院确定。
第八条提起环境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无违法记录声明。
第九条法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法院受理环境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不予准许。
、法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通过提供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诉讼。
第十二条法院受理环境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第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
第十四条对于审理环境诉讼案件需要证据,法院认为必要,应当调收集。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专门性问题,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根据。
第十六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对己方不利事实和认可证据,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环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第十九条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和扩,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费用,请求被告承担,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费以及为诉讼支出其他合理费用,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调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述款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环境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法院审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环境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诉讼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予受理:
(一)前案原告起诉被裁定驳回;
(二)前案原告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除外。
环境诉讼案件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损害,有权提起诉讼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诉讼,不影响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法其他组织依据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已为环境诉讼生效裁判认定事实,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对于环境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小等所作认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原告主张适用,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
第三十一条被告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在环境诉讼和其他诉讼中均承担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义务,应当先履行其他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但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十二条发生效力环境诉讼案件裁判,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移送执行。
第三十三条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法院应予准许。
败诉或者部分败诉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视原告状况和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第三十四条社会组织有通过诉讼违法收受财物等牟取利益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收缴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涉嫌犯罪,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社会组织通过诉讼牟取利益,法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由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以本解释为准。
转载(:奚天宝)
[无锡]——无锡
地区
案件标题
涉案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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