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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式,吴飚与王家路签署了捐赠协议书,并向王家路和郑义颁发捐赠证书。
吴飚在致辞律师事务所及王家路、郑义等关心支持学子善举表示感谢,并向各位嘉宾重点介绍了学校近几年发展情况和“双一流”建设准备情况。他表示,学校现在非常重视学生在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培养,希望下一步能与律师事务所在更广阔平台有更深入交流和合作。
随后,王家路和郑义发表了捐赠感言。他们表示,捐赠资设立奖学一方面是希望能为学子提供学习和发展支持,另一方面也是律师事务所承担社会责任一种体现。过去有培养众多毕业生进入到所工作,为所发展提供了不竭人才后备力量,因此借助这个契机回馈对人才培养。同时,欢迎更多学子加入律师事务所,也期待今后双方能在更多方面展开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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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事务所]——发展: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行股票涉及业务之专项核意见
时间:2020年05月17日17:20:55 中财网
原标题:发展: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行股票涉及业务之专项核意见
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行股票涉及业务之
专项核意见
/Downloads/4x/4x/资源%202@4
6/F,NCITower,A12JianguomenwaiAvenue,Beijing,China
电话Tel:+传真Fax:+
电邮Email:网址Web:
关于河南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行股票涉及业务之
专项核意见
河南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或“公司”)拟非公开
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行”)。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发展委托,担任发展本次非公行专项顾问。
本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关于坚决遏制部分
城市房价过快涨通知》《关于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及《关
于继续做好市场调控工作通知》等国务院调控相关政策规定,
及业务监管政策》关于涉及业务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重组核
要求,对发展及其下属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控股子公司,下同)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期间内(以下简称“土核报告期”)
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核,并按照行业公认业务标准、道德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意见,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截至本专项核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
实以及现行有效、法规、规章及性文件发表意见。
2.为出具本专项核意见,本所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意见
所需阅文件,以及有关、法规、规章和性文件,并就有关
事项向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讨论。
3.为了确保本专项核意见相关结论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
师已经对与出具本专项核意见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并依赖于
发展及其下属公司如下保证:发展及其下属公司已向本所提
供了出具文件所必需和真实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
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各项文件签署人均具有完
全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授权。
4.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事
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及判断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
有关部门、发展及其下属公司出具有关证明、说明文件(包括书
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本所对以无其他证据可供佐证证明文件和有
关说明视为真实无误。
适用发表意见。
6.本专项核意见仅就与发展本次非公行涉及专项核
问题发表核意见,并不涉及本次非公行其他事项。本所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在本专项核
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某些数据和结论
进行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
示或默示保证。
7.本专项核意见仅供发展为申报本次非公行之目使用,非经
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或用途。
8.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意见作为发展申请本次非公行所必备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认业务标准、道德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意见。
第一部分释义
在本专项核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展/公司
河南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非公行
发展本次拟非公行A股股票
北京律师事务所
本专项核意见
本所出具《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
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行股票涉及房地
产业务之专项核意见》
土核报告期
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发展下属公司
发展在土核报告期内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项目
土核报告期本次核范围内相关企业
已完工项目、在建项目及拟建项目合称
下属项目公司
土核报告期本次核范围内项目开
共和国(为本专项核意见之目,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地区)
国发[2008]——3号文
2008年1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
地通知》
国发[2010]——10号文
2010年4月1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
城市房价过快涨通知》
国办发[2010]——4号文
2010年1月7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
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
国办发[2011]——1号文
2011年1月2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做好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
国办发[2013]——17号
2013年2月26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
好市场调控工作通知》
建房[2010]——53号文
2010年4月13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
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
有关问题通知》
《管理法》
《共和国城市管理法》(2019年修
《闲置办法》
《闲置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
《监管政策》
2015年1月16日发布《证监会调整市公司再融
资、并购重组涉及业务监管政策》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专项核范围
本次纳入专项核范围项目,包括发展及其下属公司在土
根据发展及其下属公司说明和提供资料,土核报告期内,发展
个,在建项目1个,拟建项目1个。具体情况如下:
主体
项目所在区域
项目名称
状态
漯河嘉汇实业有限公司
华府
漯河嘉汇实业有限公司
尊府
河南地产有限公司
人才公寓
二、本次专项核结果与意见
(一)关于是否涉及闲置核
1.关于闲置主要规定
1)《管理法》
《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进行房地
产,必须按照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动工期限土
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可以征收相当于土
地使用权出让百分之二十以下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可以无偿
收回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
发必需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除外。”
2)《闲置办法》
《闲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动工开
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但建设用地面积占应
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
十五,中止建设满一年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
《闲置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了市、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对涉嫌闲置调程序及措施,经调属实,构成闲置,由市、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使用权人下达《闲置认定书》。
《闲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
行为造成动工延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提供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
定、规定期限、条件将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
工条件;(二)因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
规定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四)因处置相关信访事项等无
法动工;(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六)政府、政
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闲置,依照前款规定
办理。”
《闲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闲置,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期限和违约
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动工日期起,延长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
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价款。改变用途后
利用必须符合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待原项目具备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建设。从安排临时
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五)置换。对已缴清价款、落实项目资,且因规划依法
修改造成闲置,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
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涉及出让,应当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
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六)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时
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闲置,依照本条规定方
式处置。”
《闲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按照
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满一年,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
级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闲置费决定书》,
按照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百分之二十征缴闲置费。闲置费不得列入
生产成本;(二)未动工满两年,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
共和国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报经有批准权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
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
地设有抵押权,同时抄送相关抵押权人。”
3)国发[2008]——3号文
国发[2008]——3号文规定:“严格执行闲置处置政策。闲置满两年、依
法应当无偿收回,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也
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
分利用。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按出让或划拨价款20%征收闲
置费”。
4)《监管政策》
《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
公布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原
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2.核方法
核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阅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提供已
核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使用权证等文件;
(2)阅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提供已核项目
出让支付凭证;(3)阅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提供已核
项目项目备案证明、环评批复/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
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批准文件及证照;(4)对已核开
发项目现场走访;(5)询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已核
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官方网站(
3.核结果
(1)经阅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提供已核项目
资料,根据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说明以及对已核项目
现场走访,土核报告期内,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在已核
项目过程中未收到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闲置认定书》或《调
通知书》,不存在闲置情形,不存在因闲置而被征收闲置费、
使用权被收回或因闲置被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立案)调情
(2)经询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已核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网站公开信息,土核报告期内,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不存
在因闲置等违反管理、法规而受到重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
情形。
4.核意见
基于述,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于土核报告期内在已核
项目过程中不存在因闲置受到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或
接受(立案)调情况。
(二)关于是否涉及炒地行为核
1.关于是否涉及炒地行为主要规定
1)国发[2010]——10号文
国发[2010]——10号文规定:“严格依法处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土
地闲置及炒地行为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项目贷款,证监
部门暂停批准其市、再融资和重资产重组。”
2)国办发[2011]——1号文
国办发[2011]——1号文第五条规定:“要依法处非法转让使用权行为,
对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不含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
让及合同约定项目。”
3)国办发[2013]——17号文
国办发[2013]——17号规定:“对存在闲置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
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处力度。”
4)《管理法》
《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转让
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使用
权出让,并取得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属
于房屋建设,完成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属于成片
,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5)《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九条
规定:“未按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期限和条件投资、利用,
使用权不得转让。”
由于现行、法规、规章、性文件及司法解释均未对“炒地”含义、
内容或适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规定,根据对前述关于使用权转让规定理
解并结合行业惯例,本所认为“炒地行为”是指企业未经
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期限
及条件动工建设,且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使用权转让相关规定非法对外
转让使用权牟利行为。
2.核方法
核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阅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提供审
计报告或财务报表、项目合同等文件;(2)对已核项目现场走访;
(3)询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已核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官方网站,询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披露非法转让行政处罚信息
3.核结果
(1)经阅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提供已核项目
资料,根据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说明及对已核项目现
场走访,土核报告期内,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未收到有关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就炒地行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调通知书》,不存在因炒地
行为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情形。
(2)经询自然资源部网站和已核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
理部门网站公开披露非法转让行政处罚信息,前述公开信息未显示发
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于土核报告期内存在因炒地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
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情形。
4.核意见
基于述,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于土核报告期内在已核
项目过程中不存在因炒地行为受到相关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不存在因炒地行为被(立案)调情况。
(三)关于是否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核
1.关于是否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主要规定
1)国办发[2010]——4号文
国办发[2010]——4号文第(七)条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企业,
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2)国发[2010]——10号文
国发[2010]——10号文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
案商品房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
报价码标价对外销售。”
3)建房[2010]——53号文
建房[2010]——53号文第(一)条规定:“取得预售许可商品住房项目,房地
产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
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二)条规定:“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
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
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行为,
要严肃处”。
4)国办发[2013]——17号文
国办发[2013]——17号文规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商
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加强
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公布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2.核方法
核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阅已核项目中可售商品住房
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部分预售合同等文件以及下属项目公司就销售情
况出具说明;(2)询已核项目所在地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
(物价局(地方政
府网站(运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搜寻已核
项目相关报道和公众投诉信息。
3.核结果
(1)根据发展下属项目公司出具说明函,土核报告期内,其就取得
预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项目,严格执行了商品房明码标价、一房
一价规定,并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被相关政府主
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情形。
(2)经询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已核项目所在地住
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物价局、地方政府网站公开信息,不存在发展及其下
属项目公司已核项目于土核报告期内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
被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情形。
4.核意见
基于述,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于土核报告期内在已核
项目过程中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受到相关住房建设部门行政处
罚情况,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被(立案)调情况。
三、发展及其董事、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展及其全体董事、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罗特克斯有限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兴泰集团有限公司均承诺,如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土核报告期内在
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因此给发展和投资者造成损失,发展及其全体董
事、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罗特克斯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兴泰集团有限公司
将根据相关、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四、结论性意见
综所述,本所认为,发展及其下属项目公司于报告期内在已核
项目过程中不存在因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
规行为受到相关国土资源部门及住房建设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情况;不存在因
闲置、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国土资源部门
及住房建设部门(立案)调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行股票涉及业务之专项核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律师事务所
经办:
经办:
经办: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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